新规拟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提升获得感

  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针对中小企业税费高、融资难、用工贵、人才缺的情况,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税收、融资、创办等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社会法专家表示,此次修订,增加了更多用得着、可操作的规定,将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感。

  经过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新增四项税收优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创办成本较高,建议对国家降低中小企业创办成本方面的措施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7条提出,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第29条新增规定,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此外,为使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本次草案新增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对政府有关部门中小企业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

  结合国家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实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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