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联动机制查处药品案件 对问题疫苗等严格发布程序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省卫计委三部门联动,共同打击药品案件的发生 。根据《意见》,一旦发现涉案药品流入单位,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药品,并对涉案药品进行封存。

  “问题疫苗”案曾引起不少公众的关注,《意见》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在查处药品案件中,要积 极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建立加强信息互通、开展风 险评估、准确发布信息等制度,解决当前药品案件 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根据《意见》,以下9类情形的药品案件列为 重点查处案件,由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动,督导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涉及2个市以上,涉案货值超过 1000万元且同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的;已造成人员死亡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 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 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 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的;在 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省部级以上领 导批办要求查处的。

  《意见》中还明确,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涉及 的药品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止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涉案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对涉案药品流入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 立即停止经营和销售,并对涉案药品下架封存。对 涉案药品流入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卫生计生部门要 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药品并对涉案药品进 行封存。

  对涉案药品的召回和没收,《意见》中提到,对具 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生产、经营的涉案药品,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企业实施召回并全程监督。 对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的涉案 药品,案件办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没收。

  出现了“问题疫苗”等药品案件,如何回应社会关切呢?《意见》也有明确规定,要加强信息管理,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接受采访,不得擅自发布案件相关信息。重点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发布前,案件 主办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并经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同意后发布。

  对于发布的信息,《意见》中同样有了规范。发布 的药品案件查处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内容应 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情况、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定性、涉案药品流向数量以及没收情况、社会 危害控制情况、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

  此外,重点药品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 通协调,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的 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可责令涉案药立即停用 对涉案药品进行封存

  “问题疫苗”出现,究竟哪个单位牵头查处?类似案件中,相关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何?日前,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计委三部门联动,共同打击药品案件的发生。根据意见,一旦发现涉案药品流入单位,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药品,并对涉案药品进行封存。

  在之前的药品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单位在信息互通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一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加强信息互通、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发布信息等制度,解决当前药品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这一意见中,明确了重点查处的九类案件。在这一联动工作机制中,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彻查药品来源、流向和数量。

  同时,意见中还明确,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药品流入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销售,并对涉案药品下架封存。

  对于发布的信息,意见中同样有了规范。发布的药品案件查处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内容应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情况、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定性、涉案药品流向数量以及没收情况、社会危害控制情况、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殷会丽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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