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

  本报济南讯 为确保我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省高院发布《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决定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

  公告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报个人管理人。原已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须重新申报,一并纳入本次评审,择优选取。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和个人,不得申报管理人。公告要求,申报人应于2016年8月26日至9月9日向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管理人评审有三个环节:首先,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申报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其次,中级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按得分高低拟定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最后,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对中级法院上报的管理人进行审核,并从拟定的二级管理人中择优选定一级管理人。拟定的管理人公示期满后,审核异议情况,公布审定的管理人名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范金鑫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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